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一)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的;(三)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的;(四)驾驶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