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八条已修改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相关登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发现该机动车有尚未处理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