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树木,种植纪念林。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树木冠名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