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开发区,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风景区,指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化工区,指武汉化学工业区。

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规划确定的绿地。

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街心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

防护绿地,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带、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圃地。

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除城市绿地以外的其他各类用地中的配套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中的绿地。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