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偷盗、损伤、践踏树木花草;

(二)擅自采摘花果枝叶、采收种条、采挖种苗;

(三)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四)设置强光照射树木,在绿地内焚烧物品、堆放杂物、丢弃废弃物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五)损坏绿化设施;

(六)损坏绿地的地形、地貌;

(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