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市政、通讯、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园林主管部门或者养护管理责任人确定保护绿化的措施。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导致树木影响管线及公共设施安全的,其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区园林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