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绿化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的养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养护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养护管理责任人签订养护管理责任移交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绿化养护面积、植物品种、数量等。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