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绿化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的养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养护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养护管理责任人签订养护管理责任移交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绿化养护面积、植物品种、数量等。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