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的养护管理由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全体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其他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其权属人负责。

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