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建设单位按照所缺配套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包括同类地段土地基准地价、征收补偿费用和绿化建设直接费用。绿化补偿费专项用于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的核算以及绿化补偿费的收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