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包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