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规划许可书、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核发书、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延期一年。

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无须办理选址意见书延期;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无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无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