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条已修改规划许可书、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核发书、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延期一年。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无须办理选址意见书延期;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无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无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