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