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