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街道和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向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等国家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