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生态与城市特色的规划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框架保护规划,确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前条规定的生态隔离带、生态绿楔、生态廊道和城市风道应当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导致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