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信息咨询与交流合作。政府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