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发展循环经济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政策、措施,推广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