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再利用与资源化第三十九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企业在商场、超市、社区、高等院校等设置废弃电池、节能灯管回收网点,通过以旧换新、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废弃电池、节能灯管进行回收和再利用。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废弃电池、节能灯管统计核查制度,对废弃电池、节能灯管的回收和综合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