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报废的机电设备、机动车,应当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回收。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和机动车进行拆解和再利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