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房屋使用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房屋使用安全事故,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负有责任的,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