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房屋使用人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房屋使用人配合排险临时迁出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房屋危险排除后及时通知使用人迁回。因治理危险房屋需要临时占用房屋共有部位的,相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支持,不得阻挠。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