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及时向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区房屋主管部门报告。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警示区域,提醒过往的行人、相邻人注意安全。区房屋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相应处置。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