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险房屋进行巡查,落实监控并督促及时治理。区房屋主管部门收到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查勘,向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同时通报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