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险房屋进行巡查,落实监控并督促及时治理。

区房屋主管部门收到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查勘,向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同时通报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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