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