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意识。对于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举报、投诉。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