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站或者“120”专用呼叫号码的名称、标志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