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区卫生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进行医疗急救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性培训,指导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和群众性救护组织开展医疗急救基本知识的培训。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向公众宣传发生突发事件时用于抢救、自救、互救的急救医疗知识。

卫生、公安、教育、民政、旅游等部门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及服务对象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急救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急救意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