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行人和车辆遇到执行任务的急救车辆和人员应当主动让行,并提供方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对危、急、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运送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院前医疗急救治安秩序工作,依法处理侵害急救人员、伤病员人身安全和扰乱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