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四章 院前医疗急救保障第三十条有效行人和车辆遇到执行任务的急救车辆和人员应当主动让行,并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对危、急、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运送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院前医疗急救治安秩序工作,依法处理侵害急救人员、伤病员人身安全和扰乱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