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对急救中心和急救站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资格。市、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及时查处举报、投诉事项。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