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急救中心应当在接到呼救后一分钟内向急救站发出调度指令。急救站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急救中心的呼救电话录音、电子派车记录和救护车的视频监控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