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急救中心应当在接到呼救后一分钟内向急救站发出调度指令。急救站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

急救中心的呼救电话录音、电子派车记录和救护车的视频监控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