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急救中心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是否为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分类,并对急、危、重伤病员的信息进行登记,使其能够优先得到急救服务。在受理急救医疗呼救时,应当对伤病员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