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急救人员包括急救医生、护士、医疗救护员、急救车辆驾驶员等。

急救医生、护士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通过市卫生主管部门岗前培训考核。

医疗救护员应当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掌握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事件等现场初步紧急救护以及从事不需要医学评价、监测和处理的伤病员转运工作的技能,并通过市卫生主管部门岗前培训考核。

急救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熟悉服务区域交通路线,并通过市卫生主管部门岗前培训考核。

市卫生主管部门对急救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