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120”专用呼叫号码,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干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站的名称、标志。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