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依法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