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没有与举办者其他资产相分离,没有办理验资过户手续的;(二)以民办学校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