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学校向受委托就读学生的收费,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