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企业以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依法批准收取的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