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与组织第十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