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1至2年。

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60日内,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均有权提出续订或者重新订立工资集体合同的要求,双方应当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