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被要约方收到要约之日起60日。工资集体协商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可以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协商,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