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被要约方收到要约之日起60日。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可以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协商,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