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群众对中医的需求,调整、完善中医医疗机构的布局。

每个区、县至少应当有一所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应当加强中医科、室建设,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医科、室。

在医疗机构合并、合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资源,发挥中医作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