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有关的教育改革、评价、表彰、培训和扶助远郊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