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有关的教育改革、评价、表彰、培训和扶助远郊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