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超越管辖范围、法定期限,不得越权办案,不得违反回避规定,不得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