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依法高效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诉讼、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的;

(二)应当立案、撤案而未予立案、撤案的;

(三)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的;

(四)应当提请、批准、决定逮捕而未予提请、批准、决定逮捕的;

(五)应当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或者抗诉而未予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或抗诉的;

(六)不及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或者判决、裁定的;

(七)应予处罚、强制执行而不予处罚、强制执行的;

(八)应予征收的税费而不予征收的;

(九)其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