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