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四章 执法职责第二十条已修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