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等可以公开的内容均应公诸于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