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执法机关应建立举报、投诉、回访制度和执法监督员制度、执法评议制度,主动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认真受理相对人、当事人的申诉、控告、举报和投诉,定期回访并征询相对人、当事人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