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职责第五条有效山体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