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十堰市城区内集中连片建设区域及其周边控制区域,北至汉江北岸沿线,南至赛武当自然保护区,东至汉十、郧十高速公路沿线,西至张湾区柏林镇。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与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一致。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主峰与谷底之间相对高度30米以上的山以及其它需要保护的山。本条例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综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以及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和恢复山体自然生态的活动。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